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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凡已領退伍金或退休俸之預備役士官,應召或依志願再服現役,而行解除
召集時,其退伍金或退休俸給與如左:
一、退伍金,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給與之。
二、退休俸,依其已領之退休俸,按再服現役之實職年資,增加其給與比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