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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
個月未愈予以停役,病愈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