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四、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