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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退伍除役軍官志願支領退伍金經核定者,不得再予變更,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中途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準及左列規定計
發。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以上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按每兩個
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兩個月不扣)之比率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
額及其兩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應領退伍金總額半數時
,仍照半數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