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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除役人員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除役名冊
,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於每年年底由軍管區公
告各階服役限齡、除役年次辦理之。
二、殘廢除役 自現役直接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憑指定之軍醫院檢定
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自預備役除役者,
由後備管理機關憑公立衛生機構檢定證明書,造具除役名冊,按權責
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三、久停除役 由後備管理機關檢討,造具除役名冊,按權責呈報國防部
核定之。
前項除役軍官自現役直接除役者,應發給除役令,其格式如附件二,自預
備役除役者不發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