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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失蹤停役、被俘停役、免職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
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分別檢
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