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一、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二、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