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目的地、行程出國及返國。
前項經核准出國人員,出國前因故須變更原核定之出國、返國日期、目的地或行程者,應於核准權責單位或人員可得完成之作業時限內,申請變更;於出國後,除情況急迫外,應於變更原核定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