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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軍官、士官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分期賠償或免予賠償:
一、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停役。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三、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申請時最近一年度考績丙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