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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官、士官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申請退伍者,所隸人事權責機關應先調取申請人兵籍資料審查,符合任官服現役滿一年者,通知其就讀之軍事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應賠償公費待遇、津貼、訓練費用及佐證資料後,核算應賠償金額,提報人事評審會參考,並副知申請人填具記載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
申請人申請分期賠償或免予賠償者,應於接獲前項人事權責機關通知後,填具分期或免予賠償申請書,敘明理由於人事評審會召開日三日前送交所隸人事權責機關併送人事評審會審查。申請分期賠償者,並應覓妥具有相當資力之保證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併同自願受強制執行還款切結書送所隸人事權責機關。
第一項軍事學校及訓練機構應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完成查復。
人事權責機關應將人事評審會決議及審查資料,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