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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