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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覆決,本部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董事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