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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部辦理績效評鑑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評:中科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交本部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證,並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註審查意見或建議事項,以書面送請中科院提出說明後,於次年六月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部應於次年七月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由中科院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本部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並得作為本部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提供中科院作為改善之依據。
本部為辦理績效評鑑,得依評鑑項目不定期實地訪視,並擬具訪視報告,提供評鑑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