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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連聘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