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事權責機關對請領人請領補助金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請
領人,並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將補助金撥入請領人指定
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助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或受託人。
請領人請領之補助金,於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後二個月內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