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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合於發給補助金者,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連同有關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以掛號信郵寄人事
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
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登記請領。各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之規定,由後備司令部統籌規劃辦理。
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
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