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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退伍除役並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軍官、士官(以下簡稱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或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或停止、恢復領取退除俸金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