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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
前項土葬,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公墓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