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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立功結婚輔助:
一、違犯法紀,因而褫奪勛獎者。
二、曾因作戰犯規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但經以一次戰功以上抵銷者,
不在此限。
三、配偶死亡或離異,未經註銷者,及已依本辦法予以立功結婚輔助者。
但已奉准註銷者,其立功事蹟應自配偶註銷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