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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各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遴選合格之人員,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外調人員之選拔,規定如下:
一、除志願者外,以未曾服務外島人員居先,已行個人輪調及隨部隊服務外島地區人員,應俟未服務外島地區人員輪調完畢後,按其服務外島時間之長短順序輪調。
二、下列人員,不得選拔外調:
(一)年內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或除役年齡者。但奉准志願留營或延役一年以上或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傷病住院尚未健癒出院者。
(三)現正受訓尚未畢業者。
三、各司令部應依各外島地區實施輪調人員所任職務及編制專長,按規定甄選合格人員發布外調、內調人員命令,並副知各有關單位及其駐臺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