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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
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
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法令規定內得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