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國外留學人員回國任職之其他人事處理,規定如下:
一、除軍售在職訓練人員外,留學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或回國後預定派任與現職不同之職務者,一律開缺,並依其隸屬分別調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入學學員。
二、各單位實施人員分類任職檢查時,應將留學人員管制任職狀況,列為檢查項目之一,以防杜任職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