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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內為限。選派見學之有關規定如下:
一、必須為軍中最感迫切需要之專業人員,於派遣之前,應預先決定其見學期滿後所擔任之職務。
二、見學人員應保留國防部或各司令部部屬軍官、士官身分。見學單位定有給與者,停發其薪給。但現職薪給高於見學單位所支給與者,由選派單位補發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