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配置軍官、士官之分配權責如下:
一、司令部間人員相互配置,由受申請之司令部分配至申請之司令部,再由申請之司令部分配或逕行任職。
二、官科間人員配置,受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分配至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單位轉分配或辦理任職。
三、中央各經歷管理官科單位,對各司令部及直屬人事權責單位行使分配時,均應建議國防部辦理分配。
四、各司令部對國防部或非軍事機構,行使分配時,應建議國防部辦理。
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之配置,均由國防部簽報核定後辦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