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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
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他司令部申請,直屬國防部者,由國防部辦理。
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非軍事機構而需要軍職人員者,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
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之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