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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級主管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飭所屬主管單位依規定繕造交接清冊,並於交卸之日,先將印信、組織狀況、通信常規、人事、經費等移交清楚,其餘交接事項,其交接期限不得超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