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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無則免交)。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司令交接事項:
(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全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四、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五、各技勤單位主管(官)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主要武器、裝備、庫儲、在製軍品、廠庫資值、營產設施等。
六、一般單位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各學校、醫院主官之交接,應將本單位人員(含住院病患)、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營產設施等。
(二)各司令部幕僚主管之交接,應就本單位人員、任內政績、印信、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