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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