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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於原單位內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駐地或有其他原因者,經該管上級單位或該單位主官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移交,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但移交後由接收人負責。
移交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接由該管級單位或本單位主官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員嗣後歸來時,仍應由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