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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裁撤或併編單位,應由下達命令之長官指示結束及接收日期。凡裁撤機構因組織龐大,業務繁雜,其清理期限需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得呈報各司令部或國防部成立清理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