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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雇人員核准之權責如左:
一、聘任九等,由國防部核定。
二、聘任七等、八等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核定。
三、聘任六等以下及雇用各等,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