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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聘雇人員之薪級規定如左:
一、各等初任人員,自最低薪級起支,爾後每屆滿一年,且年度考成結果
在乙等以上者,晉支薪級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薪為限;未辦年度
考成或年度考成在丙等者,均仍支原薪級。
二、晉支薪級人員,由聘雇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一日發布晉支名冊,函
送聯勤財勤單位,據以發放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