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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頒授外員勳獎,由服務單位或業務相對單位負責建議 (建議表格式如附件
) ,報由國防部簽請權責長官核定之。如需徵得友邦政府同意時,應先徵
得同意後再行頒授,其徵詢程序如下:
一、外員已離華者,由國防部函請外交部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徵詢該國政
府同意。
二、外員在華者,由國防部逕洽該國駐華武官處,或函請外交部轉洽該國
大使館辦理。
附件:
┌──────────────────────────────┐
│ 年 月 日│
│ ( ) 頒贈外籍人員勳獎建議表 │
│ 主管: │
├─┬─┬─────┬────┬─────┬─────┬───┤
│國│級│原文姓名及│立功事績│以往曾受我│擬頒贈勳獎│備 註│
│名│職│中文譯名 │ │國勳獎紀錄│章種類等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