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我國軍人接受友邦勳獎,須經國防部簽奉 總統核定後方得接受,如友邦
政府未徵詢我國同意而逕行頒授者,准予先行接受,再於每年六月、十二
月彙整逐級呈報國防部簽請 總統核定後始准佩帶,並規定如下:
一、我高級將領出國訪問,經於呈報核定出國之同時呈明,如友邦政府頒
授勳獎,准予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二、我駐外武官、副武官等人員任滿返國,其駐在國政府贈授勳獎,准予
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三、赴國外軍事校班受訓成績優異,獲友邦政府頒授勳獎者,准予先行接
受,返國後再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