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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我國軍人接受友邦勳獎,須經國防部簽奉 總統核定後方得接受,如友邦
政府未徵詢我國同意而逕行頒授者,准予先行接受,再於每年六月、十二
月彙整逐級呈報國防部簽請 總統核定後始准佩帶,並規定如下:
一、我高級將領出國訪問,經於呈報核定出國之同時呈明,如友邦政府頒
授勳獎,准予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二、我駐外武官、副武官等人員任滿返國,其駐在國政府贈授勳獎,准予
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三、赴國外軍事校班受訓成績優異,獲友邦政府頒授勳獎者,准予先行接
受,返國後再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