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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員體位分類之職責區分如左:
一、指揮官之職責如左:
(一) 確保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二) 督導所屬人事、動員、軍醫等人員從事體格檢查、體位鑑定、體位
編號、運用等工作,並促使各部門人員保持密切協調。
(三) 有效利用人員體能,發揮工作效率。
二、人事、動員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正確運用人員體位編號,發揮人員工作效能。
(二) 考核人員工作表現,注意其健康狀況,必要時通知軍醫人員舉行複
查,以保持人員體位分類正確。
(三) 保持人員體位編號最新紀錄。
(四) 人事 (動員) 部門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軍醫部門,適時向
指揮官提出建議。
三、資訊管理單位之權責如左:
(一) 依據本部人事作業規定,協助總部人事資訊作業組、負責輸入人事
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二) 提供人事及軍醫單位查詢之有關資料。
(三) 負責人員體位編號、疾病分類等資料之統計分析。
(四) 負責資訊輸入程式及資料統計分析表格之設計與規劃。
四、軍醫部門之職責如左:
(一) 慎密檢查人員體格,正確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二) 即時建議修訂人員體位區分標準。
(三) 詳確登記人員體位等資料,並保持最新紀錄,經簽證後隨即移送人
事部門運用。
(四) 對體位分類如有意見,應協調人事及動員部門即向單位指揮官提出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