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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體位判定編號程序如左:
一、原始編號:
(一) 徵兵及齡男子在徵兵檢查時,由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檢組指導執行檢
查之醫事人員,依據體位區分標準核對體格檢查結果之記載及體位
編號意見,由體格檢查組評定體位,並向受檢人宣告之。
(二) 基礎教育學生由指定之軍醫單位,依體格檢查表紀錄,按體位區分
標準表,判定體格等位及體位編號。
(三) 其他人員,由指定之體格檢查單位按規定辦理。
二、重編號:
(一) 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等檢查由體檢單位依據體檢結果,如須變
更體位時,予以修正編號,並調製「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
通報表」四份送交受檢查服務醫務單位乙份,人事單位三份,並由
人事單位轉資訊管理單位乙份,但徵召人員不辦重編號。
(二) 各軍醫院院長或醫療單位主官,應指定熟悉體位編號、疾病、缺點
分類之軍醫人員數人,在各該醫療單位負責體位編號、疾病分類資
料之複審,凡住院治療人員,於治療完畢出院時,由寄醫醫院填具
「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要通知單」乙份隨「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
單」送出所隸單位轉所屬醫務單位登載並予以體位編號複審,決定
其是否應修正體位編號,由所屬醫務單位照前目規定填具「體位重
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三份送人事部門。
體位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寄醫出院人員病史摘
要通知單格式如附件六、寄醫出院人員歸隊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