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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人員體位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一、原始編號為人員服役之初次體位編號,在舉行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二、重編號為體位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舉行複核性,重點性、特別性
等體格檢查後,發現人員體位發生變化時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