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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體位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一般體能 (P) 」包括一般體況 (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
者均屬之) 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
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二、「上肢 (U) 」包括手臂、肩胛、脊柱 (含頸椎、胸椎、腰椎) 之功
能如結構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三、「下肢 (L) 」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
四、「聽器 (H) 」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五、「視器 (E) 」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六、「精神神經 (S) 」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
之病史,與目前情況疾病、缺點。
圖表附件:
附件一:體位區分標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