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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作戰負傷官兵榮譽紀念章及榮譽獎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榮譽獎金費款,由各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按行政 (指揮) 系統彙
報各總部,並由各總部列具證明冊及統計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國防
部申請分配預算 (本部及直屬單位逕向本部申請) ,事後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