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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員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可經分類程序獲得軍職專長:
一、在軍事學校及各種訓練班或民間學校,修業期滿,其所修課程經核定
適合某種軍職專長者。
二、從事軍事工作獲得之實際經驗,認為巳具有某種軍職專長者。
三、在民間所獲得之學識經驗,可直接勝任某種軍事職務,合於某種軍職
專長內容要求者。
四、經政府主管機關考試、檢定及格,持有證書或證照,可直接勝任某種
軍事職務者。
五、經在職訓練及格,合於軍職專長內容要求者。
六、具有經歷軍職專長,經重分類,仍合於該項軍職專長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