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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智力測驗以每人一次為原則,如因確無資料可予查證或因人事運用需要,
其原有智力測驗成績未達標準時,經權責單位核准後,得予辦理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