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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完全資格軍職專長:
一、具有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必須資格,且已達到熟練水準者。
二、在職訓練期滿或專長經歷時間屆滿,經考驗達到熟練水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