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使用前置及後附符號規定如左:
一、不得單獨使用,視人員取得前置或後附符號資格後與基本號碼連合使
用。
二、必須先行取得基本號碼後方可授予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如基本號碼
撤銷時,則連帶該基本號碼之前置符號或後附符號亦隨同撤銷。
三、前置及後附符號使用於編制職務軍職專長時,係表示除應具有職務軍
職專長外尚須具有附帶資格,方能圓滿任職。
前置及後附符號視需要以命令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