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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