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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洛書勛章。
一、協助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有利於全般戰局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五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五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良好成就與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