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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軍勛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頒給獎章之標準如左。
一、作戰飛行滿五百四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八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鵬舉獎章。
二、作戰飛行滿四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六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雲龍獎章。
三、作戰飛行滿四百二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四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飛虎獎章。
四、作戰飛行滿三百六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二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翔豹獎章。
五、作戰飛行滿三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雄鷲獎章。
六、作戰飛行滿一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十次以上,有相當之成就者,給與彤弓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