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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
一、忠勇奮發適時達成作戰任務者。
二、能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者。
三、冒敵砲火,支援或督導作戰,因激勵士氣,而造成戰鬥勝利者。
四、掩護或支援作戰,圓滿達成任務獲致勝利者。
五、友軍陷於危急,主動支援救助而卓著功績者。
六、參贊戎機,殫精竭慮,因而獲致重大之戰果者。
七、執行各項作戰支援勤務,功績特著者。
八、深入敵後作戰或工作,能適時達成任務,並著有功績者。
九、應付非常或重大事變,或破獻重大叛亂非法案件,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十、其他特殊事蹟足資模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