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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