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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考績事項,包括考績過程及有關表冊。各級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如有徇私失實或遺漏錯誤,依下列責任區分,按情節輕重及有關規定懲罰:
一、初考官、覆考官所評相同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初考官、覆考官所評各異者,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三、對因思想、品德不良或因不稱職而受調職或處分者,應檢討最近二年考績之有關考評,如有不實,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四、最近二年考績結果,有顯著差異而無具體佐證者,查明不實原因及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五、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審查不實,管制疏忽或有關資料故意隱匿或虛列者,查明失職責任並予議處。
六、審核官對考績督導不力或疏於檢查,經查屬實者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