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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晉,不定期辦理,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並以原有官階者為限:
一、作戰成仁事蹟壯烈,足為全軍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殉職,事蹟壯烈,足以振奮民心士氣。
三、軍、士官因公殉職事蹟壯烈,並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將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河圖、洛書、乾元、復興榮譽勳章或勳刀有案,且足資矜式。
(二)校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通用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
(三)尉官、士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有案,且足資矜式。